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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足球彩票印发《民航飞行学院养犬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08

各分院、二级学院、公司、航站、中心、医院、厂、部、处、室、馆、局:

目前全国各地养犬成患,狂犬病发生率逐年上升,死亡率达100%,因此,各地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防止和预防狂犬病的发生。当前学院养犬日渐增多,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缺乏,影响校园环境、校园秩序和扰邻的现象屡禁不止,师生员工意见较多,矛盾较突出。为规范校园养犬行为,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环境和秩序,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和《民航飞行学院行政管理条例》,参照其它地区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拟定了《民航飞行学院养犬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拟定后,在校园网和公告栏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专门征求了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院工会召集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听取了《规定》的有关情况,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规定》作了多处的修订和完善,增强了《规定》的合理性、操作性。现将《规定》印发你们,并对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规定》的宣传教育、办理养犬相关手续、对违规犬只进行自我处理的阶段。《规定》的贯彻落实,宣传教育到位是关键。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认识规范养犬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师生员工遵守《规定》的自觉性。同时,要督促所属人员及时办理养犬的相关手续,对违规犬只及时进行自我处理。

二、学院公安局要认真做好养犬登记证的办理和颁发准养标志的工作。办理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学院公安局另行通知。

三、广大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养犬的相关手续,并对违反规定的犬只进行自我处理。超过时限的按违反规定予以处罚。

四、《规定》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学院公安局作为学院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要会同行政、卫生、后勤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大督查工作的力度,对违规养犬行为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坚决的处罚,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民航飞行学院养犬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养犬行为,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环境和秩序,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和《民航飞行学院行政管理条例》,参照其它地区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含橡胶厂)和师生员工、离退休人员、家属子女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校园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及其他管理,适用本规定。

学院公安机关因保卫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学院对养犬坚持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实行学院公安局主管,行政部门与各单位参与管理,师生员工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学院建立由公安、行政、卫生、后勤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在学院领导下,由学院公安局负责,会同行政、卫生、后勤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公安局是学院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和违规携犬户外活动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学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学院公安局查处无证养犬和违规携犬户外活动等行为;

(二)学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卫生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卫生防疫工作;

(三)学院后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一户多养犬只,或在校园内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含橡胶厂)负责在师生员工、家属子女、临时工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预防控制狂犬病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本规定。

离退休人员的宣传教育和遵守本规定工作由离退处负责。

外来人员在校园内租房经商或居住者、教职工雇请的保姆、建筑单位等,由出租房的单位或出租者、雇主、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预防控制狂犬病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宣传教育,负责其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 学院校园区域内的教学(训练)区、办公(工作)区、教职工集体宿舍区、学生宿舍(公寓)和学生生活区等禁止养犬。

第八条 校园内的家属院为限养区。

(一)限养区内,每户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一只,限制圈养于犬主住宅内,不得敞养,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品种和体高标准:

所有种类的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伯恩山犬、罗威纳犬、萨摩犬、拳师犬、上佐犬、波音达猎犬、意大利布拉可犬、威斯拉犬、威玛烈犬、雪达犬、阿富汗烈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狗、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蓝梗。

其它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二)施工单位由于守护工地需要饲养的犬只,限制拴(圈)养于施工工地内,禁止进入校园其它区域。建筑工地禁止个人饲养犬只。

施工单位应设管理人员负责犬只经常管理,在守护区巡逻时,须由管理人员牵犬同行,防止犬伤及无辜。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需要进入校园其它区域,应将犬只装入铁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第九条 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学院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限养区内个人申报饲养小型观赏犬,须具备和遵守以下条件和规定: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校外人员在校园内租房居住者,由出租人出具证明,学院公安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不侵扰邻居正常活动和休息;
    (三)定期到动物防疫部门规定地点为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检测,取得动物防疫部门发给的犬只免疫证明和检测证明;
    (四)    须持前列各款有关证明,向学院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养犬登记证和准养标志后,方可养犬;   

(五)爱护校园及楼道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犬主或携犬人应及时清除,丢弃在垃圾筒(箱)内;

(六)须遵守《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及本规定;

(七)自觉接受学院公安局等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饲养守护犬,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出具动物防疫部门发给的犬只免疫证明和检测证明,经学院公安局批准,发给养犬登记证和准养标志后,方可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登记证和准养标志由学院公安局统一制作,准养标志拴挂在犬只的颈部。

养犬登记证和准养标志仅限于学院范围有效,其有效时间和更换时间由学院公安局规定。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学院公安局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学院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证、准养标志和养犬登记证年检收取成本费。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遛犬。

携带犬只到校园外活动往返时,采用筐等工具运往。携犬进入校园限养区凭学院颁发的准养标志方能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携犬进入下列区域和场所:

金鸥广场、草坪、绿化地,运动场(馆),西校区服务社和家属区大门以南的区域(含凌云大道、蓝天大道等全部道路和休闲通道、施工场地和暂时闲置的空地),职工活动中心、子弟校、幼儿园;东校区家属院围墙以北的区域。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销售场所。

第十八条 校园限养区以外饲养的犬只不得办理学院养犬登记证和准养标志,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其犬伤害(咬、舔、抓伤)他人时,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卫生单位诊治,支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人伤亡的,应当负责赔偿,承担医药费或丧葬费、抚恤金,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其犬伤害他人后,对其伤人犬只应及时送交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留验、检查,发现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犬只,应立即依法灭杀,尸体作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养犬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学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患病犬只经无害化处理的,由学院公安局注销养犬登记。

发生狂犬病疫情,学院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措施时,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在校园内活动的流浪犬,由学院公安局组织人员捕杀,并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令其养犬单位和个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学院公安局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非法设置犬类养殖场所,或卖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或违反限养规定多养犬只,或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或多次违反本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学院公安局会同行政、卫生、后勤等部门予以取缔,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款,作为学院养犬管理专项经费,由学院公安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所属人员违反本规定,纳入行政综合目标管理;经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恶劣,单位行政综合目标管理奖降等。

第二十六条 养犬行为违反本规定举报电话:5183337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公安局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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