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度职称评审申报摸底通知
各分院、二级学院(部)、公司、航站、中心、医院、厂、处、室、局:
根据学院年度职改工作总体部署,现对2006年拟申报评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进行摸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除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离退休或内部退养年龄的人员外,目前在学院专业技术和科教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均可按条件申报。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资格按川人办发[2005]57号文件(飞院人发[2005]6号文转发)执行。
2、飞行教师申报评审民航飞行技术职务资格按民航人发[2004]150号文件(飞院人发[2004]28号文转发)执行。
3、其余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学院根据有关职改政策统一制定的评审申报条件执行。其中,从事民用航空特有专业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务资格时,应结合民航人发[2004]151号文件(飞院人发[2004]29号文转发)中有关条件进行申报。申报高校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取得该职务任职资格之日起,按满周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2、各单位务必于9月4日至9月8日期间将有关材料报学院职改办,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3、飞行教师填写《民航飞行人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他人员填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个人申报表格请按设定格式打印。相关表格在人事处网页上下载。
4、任期内岗位工作业绩及学术科研成果认定截止时间为9月8日,其中学术论文、论著等科研成果以出版社正式出版或科研项目通过验收为准。
5、各单位应认真审查核实个人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严格把关,一律不得申报。在推荐时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意征求专家、群众的意见,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弄虚作假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6、申报评审助师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本人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推荐后,有关评审材料直接报学院职改办确认。
7、现行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请参见人事处主页(http://218.6.160.206/)。本通知由学院职改办负责解释。学院职改办联系电话:0838-5182004。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本通知以飞院职改[2006]1号文下发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