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彩票印发《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院、二级学院、中心、航站、部、处、室、局、馆、厂、公司、医院: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合同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学院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合同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院纪委,院工会,院团委
组织部,宣传部。
学院法律事务室 2006年1月4日印发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合同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宗旨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合同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效力
合同主办单位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管理合同,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项下的合同,是指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学生培训合同、技术合同、联合办学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贷款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股份改制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根据学院要求需要纳入本规定管理的其他合同。
本规定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人事合同和学院后勤部门签订的粮油、食品、蔬菜、水、电、气等生活资料买卖合同。
第二章 合同拟制
第四条 合同内容
足球彩票: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以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第五条 合同形式
凡本规定所列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有标准文本的,应使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由主办单位拟定后提交学院法律事务部门和相关的职能机关审定并制作为标准文本。
第六条 合同编号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由学院法律事务部门登记编号。
第七条 合同份数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至少留存3份,其中合同主办单位留存1份、财务部门1份、法律事务部门1份。
合同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由合同主办单位复印发放。
第三章 合同谈判
第八条 谈判准备
在合同谈判前合同主办单位应向分管领导汇报谈判事宜、征询意见;须精心准备,做到资料全面、信息准确、预案充分。
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对外洽谈1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提前通知本级纪委、财务部门做好准备;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对外洽谈5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提前通知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做好准备。上述通知应说明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合同目的、我方的基本要求、谈判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 正式谈判
合同主办单位具体承办合同谈判。
学院对外洽谈重大合同由学院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领导确定。
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对外洽谈1万元以上的合同,本级纪委、财务部门须派员参加;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对外洽谈5万元以上的合同,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须派员参加。
第四章 合同评审
第十条 评审规则
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应由相关部门予以评审。
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本级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进行审核;1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学院相关业务部门、财务、法律、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院领导进行评审,最后送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
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办理签订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主办单位自我评审;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合同主办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财务、法律、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院领导进行评审,最后送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
学院计划基建处主办的5万元以下基建与物资采购合同,由主办单位自我评审;5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合同主办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财务、法律、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院领导进行评审,最后送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
第十一条 评审职责
合同主办单位主要负责调查、评审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评审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性,评审合同的可行性与经济性,评审业务条款的完备性、明确性。
有关业务部门是指合同事项所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中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合同条款的可行性、经济性、完备性和明确性。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中财务条款的可行性、合法性。
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格式的规范性,审查合同中法律条款的完备性,协助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
审计部门主要审核合同的经济性,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监督检查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应该招标的是否经过招标。
分管院领导负责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享有对送审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合同主办单位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应向学院法律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已填写相应栏目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合同评审会签表》1份;送审合同1份;加盖对方印章的有关主体资料复印件各1份;经过招投标,应当提交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原件1份;以英文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提交中文文本1份。
法律事务部门收到送审合同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送审资料和相关内容填写不完善应予以退回;符合规定的,及时转送有关部门进行评审会签。
法律事务部门在有关部门和分管院领导都出具评审意见后,将评审资料转交合同主办单位。
合同主办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应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或再次谈判,达成共识的,应当相应地修改送审合同;未能达成共识的,应说明具体情况;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提交法律事务部门,由法律事务部门填写意见后呈送分管院领导审查、呈送学院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批。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签约规则
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以主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10万元以上的合同,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
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签订1万元以下的合同,以主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1万元以上的合同,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
学院计划基建处主办的5万元以下基建与物资采购合同,以主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5万元以上的合同,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
第十四条 授权规则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
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是学院领导及独立核算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学院领导因故不能签订合同再授权给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合同授权分为期限授权和单项授权:
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实行期限授权,授权期限为一年,授权期满后重新领取授权书;10万元以上的合同,实行单项授权。
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签订1万元以下的合同,实行期限授权,授权期限为一年;1万元以上的合同,实行单项授权。
学院的基建与物资采购以期限授权方式授权计划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对外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10万元以上的合同实行单项授权。
合同主办单位申请授权委托书须先填写《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交法律事务部门呈送学院法定代表人签批。《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学院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审查资格
签订合同时,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法定代表人应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有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同时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印章是否与合同相对方的名称一致。
第十六条 合同用印
以合同主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及合同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加盖主办单位的公章和合同相对方的印章。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需加盖“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合同专用章”和合同相对方的印章。
页码在2页以上的合同需要加盖骑缝章。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须由合同签字人在合同的每一页面上进行小签。
第六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送达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主办单位应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院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履行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风险预警
合同主办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应评估和报告合同的履行风险,及时向学院法律事务部门及相关单位通报履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履约检查
学院法律事务部门须督促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每年年初,学院法律事务部门须对上年度的合同工作进行年检。
第二十条 完结报告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在终止或履行完毕后,合同主办单位须向学院法律事务部门通报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学院合同由学院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各单位须相应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合同管理。
建立合同收发制度,收发合同须登记,合同收件人须签字。
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在终止或履行完毕后,合同主办单位应按照学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合同及相关材料(包括合同评审材料)移交学院档案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合同主办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释
本规定由学院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效力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足球彩票加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管理的通知》(飞院发〔2004〕116号)同时作废。本规定颁布前学院制定的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或文件中的条款也同时作废。
本规定执行前已签订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术语解释
学院,指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学院法定代表人,指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院长。
独立核算二级单位,指分院、航站、飞机修理厂、模拟机训练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
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指各院直机关、二级学院、部、图书馆以及医院,但不包括计划基建处。
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料,主要指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如属特殊行业,还包括资质、资格证书、许可证等。
以下,不包括本数,
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