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办于1952年,由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和北京工业学院的航空院系合并组建,原名北京航空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959年学校被国家指定为重点高校,1984年获批设立研究生院,1995年进入“211工程”,2001年进入“985工程”。
作为新中国创建的第一所航空航天高等学府,学校始终以振兴中国航空航天事业为己任,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突出自主创新,在创造知识中培养人才,在人才培养中创造知识,造就了大批学术精英、兴业人才和治国栋梁,为我国航空航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发挥航空、航天和信息领域的比较优势,以建设空天信融合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远景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为北航,英文名称原为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现为Beihang University,简称沿用BUAA。学校门户网站为。
第三条 学校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学校办学地点包括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南三街9号。
学校根据办学情况,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住所和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从事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院共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七条 学校办学的基本理念是“尚德务实、求真拓新”。
第八条 学校以“优势工科、扎实理科、精品文科”为原则,建设工、理、管、文、法、经、哲、医、教育和艺术等学科门类,推动形成综合发展、融合互动的高水平学科发展态势。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自身条件等,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培养具有高度的国家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具备科学基础、人文素养、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等综合素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坚持对学科、专业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学校全力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并开展各种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探索,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倡导复合型培养和个性化培养,支持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学校可以依法向卓越的学者和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向学校认定的杰出人士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十四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保障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成为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
学校享有如下办学自主权: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五)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十)依法拓展学校办学经费和事业发展基金等的来源及渠道;
(十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
(十二)依法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创新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改革,依法落实上述各项办学自主权。
第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遵从办学宗旨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科学设计自身的管理框架。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与架构。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党政职能机构、直附属机构是学校的党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根据学校授权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建设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信息中心、文体场馆和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各种必要公共设施,建立健全高校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设立相应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设立相应机构对学校对内对外的管理行为和相关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创造条件扩大民主参与,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校、院两级的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学校可以依法设立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和幼儿园等基础教育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以依法与校外主体联合设置各类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或其他教育领域的合作。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视和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尊重和保障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动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八)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委工作,履行召集并主持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重要会议、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等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未担任党委常委的党员校级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常委会议,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现职校级领导亦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常委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及其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成员、理事会成员。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学校薪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后勤保障,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和学生通过各类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行使职权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处理重大学校行政事务,应当采取校长办公会议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并担负最后决策、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的职责。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学术委员会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人选。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及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对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作出学术水平评价。
(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七)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咨询意见。
(八)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处理学术纠纷,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做出裁决。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其他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的学术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享有与授予学位相关的权限。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拟订校学位条例和学位标准等;
(二)审议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三)审议和决定学位评定、授予与撤销,做出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
(四)审议和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五)评审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六)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承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决策咨询工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的学校有关领导、主要部处和院系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审定并指导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二)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三)组织教学评估;
(四)其他重要的教学决策和咨询。
第五节 理事会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争取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建立理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协助学校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联络与沟通;
(四)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涉及学校发展方向的重大决定提供咨询意见;
(五)帮助学校从社会筹集办学资金,推进社会合作;
(六)从事其他有利于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由关心和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代表、杰出校友代表及学校师生代表组成。
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校长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议,代行理事会职责。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如有犯罪行为,或长期不履行职责,或实施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不适宜担任理事的重要情形时,应按相关程序对其解聘。理事会成员因为工作关系或个人原因,可以辞聘。
理事会成员出现空缺,应及时改聘。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合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应由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过出席理事会的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六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或学院建制的系(以下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按有关程序设立以科研为主要任务的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校属机构。该类机构的负责人由校长任免。
第四十六条 学院是学校内部办学实体,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学校统一领导学院工作,一般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通过资产配置方案配置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情况。
学校本着事、权、责一致原则,赋予学院相对独立的管理权力,保障和监督其依法运行。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等日常事务。
院长人选一般在本单位民主推荐产生,必要时进行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审议和决定涉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干部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三重一大”(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的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一般为两周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学院院长或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院长、书记共同研究决定。根据议题可由学院院长、书记研究确定列席人员。
第五十条 学院设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五十一条 学院可以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其组成原则与条件、产生机制和运行规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可下设系、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科研机构。基层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由院长提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备案。
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和规范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建设,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需要,合理设置教职员工岗位。
第五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学校维护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发展,重视其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支持教师学习提升,创造条件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鼓励和帮助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必要时对教师实行带薪学术休假制度。
学校规范教师教学科研行为,引领教师教书育人,树立良好师德和教风学风。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校提供的与其职级、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待遇和福利;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教学和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和改革重大问题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处理教职工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坚持学生是受教育主体的理念,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实行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服务和爱护学生,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育学生热爱祖国、富有理想、独立思考、勇于担当、团结博爱,引导其形成良好品性。
学校倡导学生自主管理,培养学生自主负责精神,探索书院制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奖励与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校长学生事务特别助理等机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积极参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方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十四条 学校足球彩票学生教育、考核、奖励、惩戒等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支持和引导学生成立学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的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学院学生选举的学生代表与适量当然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支持和引导学生成立各类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自主开展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尊重和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处理学生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其他各类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指由学校合法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总称。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利用包括市场机制在内的各种合法机制,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建立二级财务机制,并对其予以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依法加强财务管理,包括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规范,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体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工作、学习与生活提供优良服务。
第七章 校友、校友会、基金会
第七十五条 校友是支撑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鼓励并支持各院系以及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增进校友联络,汇聚校友力量,为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创造平台,拓展办学资源。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注册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章 校庆日、校训、校徽、校歌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定为每年的10月25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德才兼备、知行合一”,校风为“艰苦朴素、勤奋好学、全面发展、勇于创新”。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校徽为“蓝白相间的同心圆形”,基础色调为“北航蓝”(CMYK色值:C:100 M:60 Y:0 K:0),内环图案中向上的双箭头是航空航天器的抽象图形,与展开的书卷、椭圆的卫星轨道以及深邃的星空共同彰显了学校的航空航天特色。下方的“1952”字样为建校年份。外环图案上方是赵朴初先生题写的中文校名,下方是大写的英文校名。
第八十条 学校的校歌为《仰望星空》,温家宝作词,刘晖作曲。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
本章程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学校在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章程执行的机构。
章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聘任。
章程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四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变化,或者国家教育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学校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章程修订采取与制定相同的程序。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