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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

发布时间:2015-09-13
成都体育学院章程
序 言
 
成都体育学院始建于 1942 年四川省立体育专科学校,1950
年更名为成都体育专科学校,1953 年改设为西南体育学院,
1956 年更名为成都体育学院。2001 年由国家体育总局划转四川
省管理。
学校秉承“坚韧不拔的集体人格,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
和谐包容的人文氛围,自强不息的精神品质”的成体精神。学
校立足体育、面向社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开展合作;开展运动训练和全民健身普及工作,提高公众体育
素养和身体素质;传播体育文化,弘扬体育传统文化。学校依
托体育高等教育,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科研、训
练、医疗等服务。学校坚持改革与创新,以特色谋发展、以学
科铸品牌、以师资拓优势,以建成“有特色、高水平”高等体
育学府为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 3
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都体育学院,英文名称为 Chengdu
Sport Institut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体院路
2 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服务国家和地方
的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
标,制定并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品德优良、素质全
面、基本功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社会适应力强的高素质“一
专多能”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体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
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以体育学科为主,教育、医学、文学、管
理、经济、理学、艺术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坚持以体为
主,体医渗透、体文结合的办学特色。
第八条 学校举办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
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主要开展全日制本 4
科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
教育。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适当的办学规
模。
第九条 学校实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学位
等学业证书。学校可依据国家规定,向为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
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国家体育总局与
四川省共建,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
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
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
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
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训练竞赛、技术开发、行政管理 5
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
合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训练竞赛、行政职能部门
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
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
学位;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筹、受
赠的经费和资产依法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十三)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据本章程履行职能;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
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6
务提供条件和保障;
(五)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以适当
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
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人
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
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
使职权,保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
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
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训练、
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
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7
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
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
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
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
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
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
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
党委自身建设;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
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委委员组成,党委委员由中国共产
党成都体育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8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委会。
常委会召集党委全体会议,确定党委全体会议议题。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
责。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
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党委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
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学校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
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领导下,依据党内法规,检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
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决议,行使高等教
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训练和行政管理工
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9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
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训练竞赛,创新人才
培养机制,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
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成有特色、高
水平的高等体育学府;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
业工作;
(七)依法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
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
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0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
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
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
长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在学术事务中的
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
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推进教授治学,尊重并支持学
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
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在系(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最高学术
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评定、授予和
撤销,学位争议裁定等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1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章
制度;根据学校学科组评议推荐情况及评审权限,对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其他
学术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教学、训练、科研工作的
指导、研究、咨询、审议及其他相关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术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可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会或其
他学术组织。教授委员会、教授会或其他学术组织作为教授治学
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章程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
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
期 5 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
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
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12
的常设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体育学院委员会是
学校先进团员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
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团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选举产生学校共青团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民主管理、民主参
与、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
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
表大会定期召开,选举产生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依据
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高效、精简原则设立若干党委职能部
门、行政职能部门、学术机构和服务机构等,并根据学校授权履
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系(院、所、中心)两级管理体
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教学、研究、训练、医疗
等二级业务单位;系(院、所、中心)依法依规开展教学训练、
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和其他工作,学校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管理和
评估。
系(院、所、中心)党总支(党委)负责系(院、所、中心)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主任(院长、所长、主任)履行职 13
责。
系主任(院长、所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
训练、医疗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系(院、所、中心)实行系务会议制度,坚持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系务会议由系主任(院长、所
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
总支副书记、系学术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三十五条 系(院、所、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党政联系会议
对系(院、所、中心)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举办校办事业单位和企业,为学校
教学、科研、训练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学校设附属体育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和训练,为
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学校设附属竞技体育学校和附属中等
体育专业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为国家体育事业培养后备人
才。学校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依法举办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
学校对举办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进行管理,学校可另行制定单行的附属单位管理办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14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
务评审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争上
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
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学校按照
国家和四川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
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
政策,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
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15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
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
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
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教书育人,管理育
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
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
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同时规范教师
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自觉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
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合格人才,遵守学术规范, 16
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承担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的后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
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
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访问学者、外聘教师、进修教师等人员,在
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
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
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
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17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
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
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设立助学金对困难学生进行帮扶,对取
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
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18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
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
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
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
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
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依法律法规和教育
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依法依规可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
学业证明。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教育事
业、科研事业、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经营等收入。
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积极拓展办
学经费来源,筹措学校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
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财经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
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健全经济责任 19
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预算,管理财政性资金,防范
财务风险,保障学校资金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管理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
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
权,依法进行自主管领和使用。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
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
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不断
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
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
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促进学校事
业发展。
学校坚持为校友服务的理念,支持校友学业与事业发展。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的学生和学员,曾在学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