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6 浏览量:
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和验收等环节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立项原则和指导思想
第一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体现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把握经费的使用方向,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改善实验室装备条件,促进目标效益的实现。全校本科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应当立项。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提出,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方向、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合理安排项目建设。
第三条 学院应组织院学术委员会从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可行性、必要性三方面对项目需求、项目受益面、经费预算、设备参数及指标、建设周期、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二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学院应当在每年六月份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三年的实验室项目建设规划,填报《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实验室项目建设申报表》,阐述项目建设的优势、国内外现状、经费投入计划、预期目标等。规划项目需按轻重缓急排序。
第五条教务处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现状和当年学校投入经费总额及投向,对《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实验室项目建设申报表》进行初审。视需要与否,可将审查意见反馈到申报学院,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做出必要的修改。对拒不接受审查意见或修改后仍未通过的审查的申报项目不予申报立项。
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立项申报表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答辩)的项目向全校公示,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立项申报表,经相关单位、领导签字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按计划实施。教务处负责发放《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实验室项目建设专项经费本》。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全面负责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安排以及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控制,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合理支配项目经费,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投入使用。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组织工作,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采购政策执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验收及相应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务处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进度,针对存在问题督促项目建设组及时解决。
第九条 建设项目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要办理项目调整审批手续;因故要中途停建的,学院要及时书面报告有关部门,由分管校长同意后才可以停建,停建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如无特殊情况,对要求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不予批准,并按本办法的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条 跨年度建设的项目,应当在每个自然年度末向教务处作出项目建设情况书面小结。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在项目中期时做专项检查。必要时,学校对项目经费做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各项目应该本着“节约、实效”的精神,精打细算,充分发挥资金投入效益。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项目建设组应向国资处申请设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并开出实验后,项目建设组应填写《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教务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建设单位验收材料准备的情况,确定项目验收日期和验收程序。建设单位要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整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教学文件以及仪器设备的帐册、调试报告、试运行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填写《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从项目建设进度、管理情况、教学效益、设备选型与数量配置等方面全面评价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申报表中所规定的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向教务处提出延长建设时间的书面申请。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和效益考核,是学校年终对学院教学工作考评的内容之一,并作为以后对学院实验室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未通过验收或效益不明显的单位,学校将减少或停止对其经费投入,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学校要收回项目经费,并追究学院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