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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11-1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院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民航总局和教育部足球彩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应以教学训练为中心,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和不流失。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分院、二级学院、航站、飞机修理厂、中心、公司、处、部、室、馆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院院务会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计划基建处作为学院固定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学院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和制度;

2.    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

3.    对纳入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

4.    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5.    负责建立和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登录建立学院固定资产台件明细帐;

6.    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建帐和处置等日常管理;

7.    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统一实施财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会同计划基建处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规程;

2.    监督管理学院政府集中采购、物资设备购置、大型改造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并与计划基建处同步登录建立学院固定资产台件明细账,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4.    审核办理学院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手续;

5.    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6.    接受总局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机构,负责对其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

2.    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和统计报告;

3.    负责保管和维护本单位固定资产,保证其安全、完整和完好,

4.    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申报,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新购建固定资产的验收建帐等工作;

5.    保证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完好;合理配置本单位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6.    接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各分院、航站、飞机修理厂、中心等各独立财务核算二级单位应指定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职设备助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图书馆作为为全院图书类固定资产归口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图书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学院各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应设兼职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助理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总院、学院各单位、各单位科室三级责任管理体系。各级管理人员要努力熟悉本行业务,认真贯彻学院足球彩票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指示。同时要求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确需调动,应预先与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三条  学院运用财政拨款、政府基金和学院预算资金等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统一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目录,结合足球彩票:实际,按固定资产的属性,学院固定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按以下分类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1.         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         土地及植物;

3.         仪器仪表;

4.         机电设备;

5.         电子设备;

6.         印刷机械;

7.         卫生医疗机械;

8.         文体设备;

9.         标本模型;

10.    文物及陈列品;

11.    工具、量具及器皿;

12.    行政办公设备;

13.    图书‘

14.    家具。

各大类明细范围,详见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目录”中认定的其它类固定资产,已列入基建和更改决算的设备,有些可作为各类建筑物附属设施列入建筑物固定资产(如:电力控制箱、电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和消防设施等),不单独登录;有些可以独立使用的设施(如:电视机、空调器等)则应单独登录管理,但在计算建筑物的总造价时应当减去这部分投资。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足球彩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学院财务部门按以下分类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1、         飞机

2、         飞机发动机

3、         飞行模拟机

4、         飞行模拟练习器

5、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6、         专用设备

7、         一般设备

8、         机动车辆

9、         家具

10、    图书

11、    土地

12、    其他固定资产

本办法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除飞机、发动机、模拟机、练习器和机动车辆以外,使用方向为教学、科研和生产等并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设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设备是指除飞机、发动机、模拟机、练习器、机动车辆和专用设备以外的并满足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设备。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2.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3.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同期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5.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6.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第十八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1.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2.    增加、补充或改良装置的;

3.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    发现院固定资产计帐有误的;

5.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实施

第十九条  计划基建处负责编制学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划,并报学院院务会决策通过;各单位应根据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财务年度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计划基建处负责以保证飞行训练和教学工作为中心、分轻重缓急,汇总学院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申请报告、编制学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学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学院院务会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安排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应包含建设理由、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时间、建设标准和经费预算等内容,并由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报学院计划基建处审核汇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叁拾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或重大设备的购置计划,申报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写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计划基建处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逐项研究、严格审核并按程序报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学院固定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牵头、财务、纪检、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依据学院足球彩票基本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临时性的固定资产购建,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    使用单位提交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报告;

2.    计划基建处和财务处审核会签;

3.    五万元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4.    五万元到十万元以内的由校长审批;

5.    十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审批;

6.    根据审批意见,按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严把审核、施工、采购、验收等环节,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文件档案后,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存档。叁拾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签署正式竣工验收报告,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逐项鉴定技术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购建一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和使用单位应在发票、固定资产验收上帐报告单和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固定资产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学院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发挥其最大效益,学院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维护制度,落实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计划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并组织日常维修和养护;学院的飞机、发动机归口机务处负责统一管理;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机动车辆、家具和图书等固定资产,由其占用单位负责其保管、维护和使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单价或成套设备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履历本,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情况,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学院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在全校范围内按以下规定调拨使用:

1.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调剂,由学院办公室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调剂方案;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机动车辆、家具和图书等固定资产的调剂,由使用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各自或联合提出调剂方案;

2.调剂方案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

3.如果调剂的部门由同一校领导直接分管,由调剂部门分管校领导直接审批;

4.如果调剂的部门不属于同一校领导直接分管,由校长审批;

5.涉及党政部门之间或较大范围的调整,由学院院务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归口职能部门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批准后,按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合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上缴其财务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开展社会服务或进行创收活动,必须以不妨碍教学、训练、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按财务有关规定向学院上交收入。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内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改变资产性质和用途的行为。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出售、出让、转让、变卖、对外捐赠、报损、拆除、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报计划基建处审核后,由其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进行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

学院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不办理手续而擅自处理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者及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毁损、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并填写“固定资产毁损、丢失清单”。

原则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追究个人责任,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按下列程序确认行政责任并责成当事人赔偿:

1.    总价值在一万元以内的,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确认;

2.    总价值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五万元以内的,由主管校领导确认;

3.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内的由校长确认;

4.    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学院院务会确认。

5.    财务处、计划基建处依据确认结论和“固定资产毁损、丢失清单”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和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上缴其财务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

 第三十九条 凡属固定资产,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正确计价,及时登记和建账。

 

第四十条  学院各单位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和卡片:

1学院财务处负责设置全院固定资产总帐、分类账,并建立分户台件明细账; 各分院、航站、中心、厂和公司等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设置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帐、分类账,并建立分户台件明细账。

2.计划基建处负责设置全院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和分户台件明细账;学院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立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及卡片账。

3.图书馆负责设置全院图书资料总账、分类账和分户明细账。

 

第四十一条 各分院、航站、模拟机中心、飞机修理厂、后勤服务总公司和图书馆等单位应在每年末将本年度所管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以报表的形式报计划基建处。

 

第四十二条 计划基建处应于每年底前与财务处和各单位核对固定资产账目,并于次年初以文件形式将上年度全院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总额及增减变动情况通知各单位,做到“账账相符”。

学院各级固定资产账簿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核对一次本单位的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四十三条 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主持下,计划基建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四十四条  学院新建、新购固定资产,除基本建设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待竣工决算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财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上帐通知单建账外,其余的按下列程序建帐、报销:

1.    固定资产接受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上账报告单”,签字盖章后,交计划基建处设备科(各独立核算单位交其归口管理部门);

2.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验收上账报告单”及时建帐、打印台件明细账单,并出具“固定资产报销通知单”

3.    固定资产接受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凭“固定资产验收上账报告单”和“固定资产报销通知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和建帐。没有“固定资产验收上账报告单”和“固定资产报销通知单”,财务部门不予以报销。

 

第四十五条 学院内部机构调整等原因引起的批量固定资产变动,交接双方将需要变动的固定资产清查清楚、帐实相符,并编造移交清单,经交接双方确认无误,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其监交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在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本单位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有关账册、报表、数据备份和软件密码口令等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学院制定的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或文件中的条款同时作废。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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